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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釋憲案 大法官黃虹霞肯定聯合報:媒體為人民發聲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2018熱銷商品刑,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777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特別引用聯合報兩度針對此爭議規定的相關報導,寫下:「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大法官解釋文指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最便宜網購達人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 對於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一開頭疾呼:「宇宙與正義,是愛因斯坦與康德二人共同的心靈寄託;法律人呢?正義、正義,永繫心中!」該意見書內容提及,「民國98年9月30日聯合報A8社會版頭條新聞:「車禍『我沒錯』拍屁股走人…有罪」。媒體為人民說話!人民被指觸犯刑法有罪,該指摘何其之重啊!古金水之妻何曉萍寫道:古金水被判無罪後,他們一家人才能抬頭見人!這是被冤枉者家屬的沈痛心聲!檢察官應該謹慎執法,法官不可故入人罪,要盡力避免誤入人罪。刑罰手段更應慎用,用所當用!刑法不同於行政法,除了罪刑法定主義,刑法還有刑罰節約(謙抑)原則。本席認為車禍發生,有責者才有所謂「肇事逃逸」;沒有故意過失者,不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本此理念,本席乃於當年(98 年)12 月出刊之萬國法律雜誌第 168 期發表「刑罰節約原則不見了!――由無過失者構成肇事逃逸裁判之商榷談起」一文。該文發表後,雖沒有立即引起普通法院法官的共鳴,但是在 100 年本號解釋第 1 個聲請釋憲案受理與否過程中,該文曾被提出作為參考資料,並可能具部分助益。本席備覺榮幸,也有人民的聲音被大法官聽到了的喜悅。許玉秀前大法官在 100 年之前,即曾針對刑法 185 條之 4 規定之明確性,提出質疑,就許大法官之先見,表示敬意。」她接著說熱門產品過年送禮推薦,「時隔10年,民國108年2月9日聯合報又以「肇逃罪是惡法?駕駛無責仍被判刑」等多篇文章報導最新推薦商品本件解釋相關之十餘件法官釋憲聲請(很高興有眾多第一審法官也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不符正義之感),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
涉蒐個資灌人頭會員 5體協人士緩起訴遭撤銷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等體育協會的5名高階幹部,涉違反個資法蒐集並交換民眾個資,進行換票且互灌人頭會員,日前獲北檢處分緩起訴。高檢署認為調查未完備,今天發回北檢續查。
全案起於,教育部體育署為符合國民體育法開放全民參與各單項體育協會的修法宗旨,在去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建置「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預報名專區」網站,讓一般民眾上網登錄報名,一同參與各體育團體理監事的改選作業。
北檢接獲檢舉指稱,棒球協前理事長陳太正、羽球協會秘書長李侑龍、網球協會秘書長劉中興、游泳協會前理事長許東雄等4人,涉嫌為鞏固理監事改選主導權,蒐集並交換民眾個資,互灌人頭會員。
另外,在網球協會預報名人數暴增情況下,同樣想參選網球協會理監事改選的趙安華,涉嫌透過人脈蒐集到4000多筆個資,輸入網球協會的預報名網站中。
北檢偵辦後考量陳太正等5人認罪,依情節輕重,諭令劉中興、趙安華各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的處分金,陳太正及李侑龍各須支付55萬元,許東雄則須支付75萬元,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
案經北檢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北檢偵查不完備,今天撤銷原處分,發回北檢繼續偵查。(編輯:張芷瑄)1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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